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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来源:本协会|发布时间:2025-12-11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 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 1 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 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 到会会员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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