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 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 1 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 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 到会会员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