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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理事会
    来源:本协会|发布时间:2025-12-11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32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热心行业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能够提出有一定 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 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 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 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 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 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 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 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 人的调整;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 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 负责人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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