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为 33—44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 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2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 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