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 14 名,秘 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 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 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 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 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 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 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 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 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 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