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 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 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