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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节 分支机构
    来源:本协会|发布时间:2025-12-11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 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 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 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 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 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 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 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 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 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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