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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来源:本协会|发布时间:2025-12-11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 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 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 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 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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